中国历史上有五位帝王向佛法发难,四次酿成灾难,史称三武一宗灭佛(北魏太武帝拓跋焘、北周武帝宇文邕、唐高祖李渊、唐武宗李炎、后周世宗柴荣),情节各异,结局却惊人的雷同。
法治无论怎么定义,都包括法律限制政府权力这个要点。相反,他坚信国家整体论,认为国家与个人组成一个基本整体,而且国家必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。

但是当时要搞奥运,如果镇压就不可能搞成奥运,政府就和反对派谈判,谈判的结果是制定了1987年宪法,直到现在都在用。在独裁统治期间没有司法独立传统,已经有贪污腐败的做法,持续了几十年,法官和其他官员已经习惯了贪污,在民主转型后,不容易在短期内就改变。这好像是很矛盾的状况。法治也可以理解成公正的程序,在高压统治下,公正程序很多时候都会被牺牲。比如说,战后出来竞选的政党,基本上是20世纪初已经很活跃的政党,在军国统治时期被压制。
像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,新加坡的李光耀和菲律宾的马科斯,都是强人政治。法治越成熟,转型越平稳《南风窗》:东亚和东南亚比较成熟的法治体系大多受到殖民统治或者战后占领,是否说外来的压力比内在的动力更容易促成法治发展?陈弘毅:也不能一概而论。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,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,也的确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,一些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,使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一定威胁,也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乃至损失。
谣言止于真相大白,止于信息全面,止于充分知情。作者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来源:《新产经》(北京)2012年第5期 进入专题: 谣言 。消除谣言要保障公民权利消除网络谣言,需要立体的眼界、综合的措施。在网络环境下,信息丰富而又纷杂,而专业化信息的判断成本高昂,要求每个人都一直保持健康、理性的心态,不免求全责备。
必须将治理网络谣言置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框架之内。如果事先设定某些言论禁区,那显然剥夺了民众在这些方面发表言论的自由。

近期,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集中治理网络谣言。开放透明产生信任,遮蔽封锁产生臆测——这既适用于认识各种谣言的产生和发展,也适用于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的官民关系。因此,对于那些虚假信息不信、不造、不传,既是互联网运营商的责任,也是作为公民应有的自律意识。谣言作为一种言论,能够落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,它能否受到实际的保护,前提是确属虚假,且有限制的必要。
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扫地,足以证明此点。真正要付出主要精力去消除的,是那些出于对社会不满、敌意而导致的谣言第二,用泄愤、表达不满为吴虹飞开脱也没什么效果。若信息内容涉及犯罪(爆炸、投毒等),则应是已经进入实行阶段,或者至少是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。
对恐怖信息的第二层限制是,其内容应当足以使社会一般人信以为真。肯定了泄愤,不等于就能否定了犯罪。

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对于这类行为,最多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就可以了。
据报道,吴虹飞女士因表达我想炸建委被拘一案,涉嫌的罪名是编造恐怖信息罪。仅仅是表示犯意,而没有付诸任何实际行动的,不构成犯罪,发布这种信息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恐慌。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:《南方周末》2013-08-01 进入专题: 因言获罪 吴虹飞案 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这些话通常情况下也都是气话、玩笑或戏言,如果说的是真话且具体实施,那就不是编造虚假信息,而可能是更加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甚至恐怖活动犯罪了。因此,该罪在客观上大多表现为说话,而不是干事。
就此而言,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。这是体系解释的当然结论。
更重要的理由是,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很多人编造恐怖信息,目的就是为了泄愤。
法律解释与适用有它的专业性。任何针对司法机关的批评,也应当是推进和逼促其回归到专业化、法治化的轨道中。
什么叫做恐怖信息?它首先意味着,当该信息内容为真时,必须足以使得社会一般人感到恐怖。否则,仅仅是抽象地谈言论自由或断言警方选择性执法,是以一种同样无视法律的方式在轨道外开战,即便赢了这一仗,也会输掉法律人的专业精神。宣称已经在长三角沿岸都安装了炸弹,信息内容固然是一个已经实行的犯罪行为,但即便是沿岸居民大概对此也不会相信和关心,恐慌自然也就无从谈起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,所处理的正是那些虽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,但像吴虹飞女士那样宣称我想要炸某处的扬言行为。
第三,讨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是很有效的角度。但肯定方会反驳说,近期事故频出且吴虹飞微博有众多粉丝传播,而且其他与事无关者,怎么能够代表那个建委里面的人说,看到被炸言论时也不会产生心理恐慌呢?涉及危害程度的判断,往往见仁见智。
从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,编造恐怖信息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处在同一款中,共用同一个法定刑,因此两类行为的不法程度具有相当性,既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明确要求有投放行为,相对应地,编造恐怖信息罪中的恐怖信息也应当达到犯罪实施阶段。法律人的技艺,就在于把一个公共话题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。
另一方面,能够保证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衔接。因此,一个人表示已经在某处安装了炸弹与我想要炸某处的区别就在于,前一个信息中涉及的爆炸罪已经进入预备或实行阶段,后一个信息中,仅仅是传递出一个犯意表示,还远未开始实施。
这些公共讨论都是有价值的,但是在专业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,关键还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。一方面,能够满足刑法内部的体系自洽。(编者注:据律师消息,吴虹飞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天,罚款500元,8月2日上午10点前释放)第一,用气话、玩笑、戏言为吴虹飞辩解意义不大。这不是一个泛泛的主观感受,而是存在明确客观的标准。
泄愤只是一种主观动机,动机通常不影响定罪,只可能影响到量刑。编造恐怖信息罪要惩罚的行为,本来就是编造恐怖信息,而不是实施恐怖活动。
反对方认为没有人会把吴的言论当真,甚至举例自己就看淡各种威胁。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第291条第2款中,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而且,泄愤于无辜者,显然是比恶作剧更加恶劣的动机。在吴虹飞是否犯罪的各种辩论中,有些问题需要澄清